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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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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581號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之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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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之撤回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慧儀(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旨揭通知函,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撤回通知函:係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訂113年7月11日上
      午9時20分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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