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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046號陳鶯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鶯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吳俊頡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胡思媁
楊曜嘉
被 上訴人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被 上訴人 高耀宗
陳尚呈
陳鶯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怜朱
陳品靜
蔣東庭
高素惠
高淑貞
高淑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振良 住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36之6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陳尚呈、陳鶯心、陳怜朱、陳品靜應就被繼承人陳蔣麗惠、陳家惠所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高耀宗、高素惠、高淑貞、高淑真、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陳尚呈、陳鶯心、陳怜朱、陳品靜、蔣東庭、高素惠、高淑貞、高淑真、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