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41號陳清風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2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清風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41號原告堯舜交通企業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清風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41號
原   告 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珩   
被   告 陳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OOO-OOOO號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