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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013號陳南雄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0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南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0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南雄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葉懿慧
被 告 陳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