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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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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1339號許定方(即許家豪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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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定方(即許家豪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定方(即
      許家豪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許春生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
被   告 許定方(即許家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
定,因財產權起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級距徵收標
準計繳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就被繼承人許家豪所有坐落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226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10000)及其上同段2670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115號7樓
之1,下稱系爭房屋)暨共有部分同段27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131/1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70號,權利範圍:58/1000
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總價額計算,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場交易價值
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3萬元〔計算式:(18.1萬元
14.5萬元)÷2=16.3萬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181.
5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8.19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6.
16平方公尺 1.9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650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31/10000=181.54平方公尺,見本院113年度北司補字第2283號
卷第27頁),是其市場價值為29,591,020元(計算式:16.3萬元
×181.54平方公尺=29,591,02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29,591,02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2,48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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