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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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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429號楊永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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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交簡字第4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永宸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429號楊永宸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楊永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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