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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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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622號嚴世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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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信113簡字第16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嚴世錚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622號嚴世錚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嚴世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股別:信
書記官:彭自青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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