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13號大木淳史,正明小吃店,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歷次開庭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正明小吃店法定代理人大木淳史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歷次開庭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歷次開庭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擬 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