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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47號鄭明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明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明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鍾政曄
劉晊宏
被 告 鄭明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壹萬陸仟零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