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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14號鍾克信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及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朱淦忠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