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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3號李毓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毓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毓峰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
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李耿慕成年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李耿慕之扶養費新臺幣1
6,15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六期視為已到期。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