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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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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0467號林啟文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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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樂字第204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啟文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46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啟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⑴終止債務人於***保單號碼***保險契約、於***保單號碼***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⑵本院113年5月7日北院英112年度司執助樂20467字第1134068573號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之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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