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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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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8號相對人陳守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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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守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守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帆   
相  對  人  陳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之聲請人欄中關於「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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