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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8號相對人陳守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守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守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帆
相 對 人 陳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之聲請人欄中關於「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