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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7493號楊志民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87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志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志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節本:本院定於113年7月12日15時整在如說明四場所,實施公開拍賣如附表之遺留動產,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卯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