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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2415號髙婉瑜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32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髙婉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41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髙婉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本院113年5月21日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32415號執行命令就假扣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司執全714)部分,應予撤銷,其他債權人改依附表比例移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