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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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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015153號林木慶、林紘毅、黃瑞應、柯正隆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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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助寅字第15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共有人林木慶、林紘毅、黃瑞應、柯正隆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112板金職七字第74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昕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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