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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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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9號孫淑玲,應仲庭(原名:應大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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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應仲庭(原名:應大龍)、被告孫淑玲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應仲庭(原
    名:應大龍)、被告孫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應仲庭(原名:應大龍)
       孫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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