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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93號被告楊銘賜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銘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銘賜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楊銘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