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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75號沈淑貞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淑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沈淑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義純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債券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