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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更一字第000001號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玉芬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玉芬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玉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麥仁華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芬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0頁第4行「3713萬30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721萬2631元」。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