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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16號洪雅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雅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原告蔡錦聰與被告洪雅麗間確認已履行協議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
原 告 蔡錦聰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洪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已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