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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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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16號洪雅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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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雅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原告蔡錦聰與被告洪雅麗間確認已履行協議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16號
原      告  蔡錦聰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洪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已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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