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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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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5526號劉慧明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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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75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慧明之執行命令2件、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5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慧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1:
禁止債務人劉慧明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本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2:
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75526字第1134053768號函說明二「...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2元...」部分應更正為「...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35元...」,請查照。
節本3:
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526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21212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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