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090號蔡木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己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木欉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蔡木欉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蔡木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蔡木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蔡木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3月8日北市警萬分刑第11330033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木欉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打火機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