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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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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090號蔡木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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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己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木欉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蔡木欉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蔡木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蔡木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蔡木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3月8日北市警萬分刑第11330033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木欉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打火機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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