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327號陳彥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簡字第13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彥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327號陳彥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彥翰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3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表:(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