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6447號傅景泰即傅建華之扣押命令函1件(附件一)、轉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函1件(附件二)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66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景泰即傅建華之扣押命令函1件(附件一)、轉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函1件(附件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44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傅景泰即傅建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一:禁止說明二所示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附件二:說明一執行事件,債權人應依說明二至四辦理;債務人若對扣押令為聲明異議或續行程序為陳述意見,得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