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6197號林煜勝即林維誠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妙字第26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煜勝即林維誠之民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1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煜勝即林維誠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請將本院OOO年度司執字第OOOOO號併入貴股OOO年度司執字第OOOOOO號辦理,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