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28號羅奕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3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奕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2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