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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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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04號陳阿美、鄭楊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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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阿美、被告鄭楊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阿美、被
    告鄭楊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鄭義文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黃致瑜律師
      周松蔚律師
被   告 陳阿美  
      鄭楊霖  
      鄭嘉慶  
      鄭義和  
      鄭月雲  
      鄭月霞  
      鄭月英  
      鄭月桂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義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出處」欄所示有關「鄭明霞」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鄭月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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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重訴1004_113.3.26更正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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