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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04號陳阿美、鄭楊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阿美、被告鄭楊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阿美、被
告鄭楊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鄭義文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黃致瑜律師
周松蔚律師
被 告 陳阿美
鄭楊霖
鄭嘉慶
鄭義和
鄭月雲
鄭月霞
鄭月英
鄭月桂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義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出處」欄所示有關「鄭明霞」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鄭月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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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重訴1004_113.3.26更正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