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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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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951號何家潾(原名:何家瑜)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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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819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家潾(原名:何家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95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家潾(原名:何家瑜)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何家潾(原名:何家瑜)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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