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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53號宋雪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宋雪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聲字第153號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宋雪娟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設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住同上
代理人 林佳怡 住
相 對 人 宋雪娟 住
上列當事人間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回饋金新臺幣肆萬元(法律扶助案件申請
編號一O八一一O六-A-O五O、一一OO八O二-A-O一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