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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979號陳錦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3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錦昌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979號陳錦昌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錦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36號),嗣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63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錦昌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