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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21號林淑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淑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90萬元 55萬7,419元 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112年10月9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 0.928%
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 1.856%
2 40萬元 34萬9,258元 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9.4% 112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 0.94%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7月27日止 1.88%
3 15萬元 15萬元 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2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 1.6%
113年4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8日止 3.2%
總計 145萬元 105萬6,677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