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84號云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云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云輝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云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0萬元 109年12月7日 36萬5,095元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0.248%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6%
2 50萬元 109年12月7日 47萬8,210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0.2595%
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3 450萬元 110年12月1日 430萬3,876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0.2595%
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合計 550萬元 - 514萬7,181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