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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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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84號云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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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云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云輝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大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云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0萬元 109年12月7日 36萬5,095元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0.248%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6% 

2 50萬元 109年12月7日 47萬8,210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0.2595%

   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3 450萬元 110年12月1日 430萬3,876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0.2595%

   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合計 550萬元 - 514萬7,181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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