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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5號陳博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博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原 告 林慶隆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陳博川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被 告 李蓉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黃國魂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