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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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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6119號童莉茵(原名:童素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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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86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童莉茵(原名:童素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1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童莉茵(原名:童素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債務人童莉茵(原名:童素玲)(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號)所有在第三人台0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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