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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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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64號晁德發之開庭通知、再開裁定、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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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晁德發之再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素珍、晁德發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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