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86號黃宜彬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8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宜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宜彬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黃宜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962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8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855,9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48,248元 15%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803,387元 16% 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書 記 官 李云馨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