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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1430號以紳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1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以紳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430號聲請人洪識舒與相對人以紳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30號
聲 請 人 洪識舒
相 對 人 以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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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30號pdf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