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73號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 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
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奶娃的店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姚信安
被 告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4,7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77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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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