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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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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被告全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緻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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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全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緻菱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全絨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緻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直晏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172號
被   告 全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204巷13號2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緻菱  住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135巷29弄
            16號7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135巷30弄
            16號1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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