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40號被告賀爾思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昭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勞小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賀爾思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昭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4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賀爾思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昭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