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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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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647號陳宏亮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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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201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宏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6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宏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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