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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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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1290號林定毅,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潛力通運有限公司,鄭秀惠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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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惠、潛力通運有限公司、林定毅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0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惠、潛力通運有限公司、董寶玉、林定毅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李鎮邦  
相 對 人 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惠  
相 對 人 鄭秀惠 
      潛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寶玉  
相 對 人 董寶玉  
      林定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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