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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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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000001號林茹萱、藍世豪、游龍、徐鳳韓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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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茹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游龍、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徐鳳韓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茹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游龍、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徐             鳳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茹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游龍、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徐鳳韓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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