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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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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友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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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友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生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友德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陳滿祿  
送達代收人 任俊其  
訴訟代理人 陳奕名  
被   告 友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471/456889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 全部 ㈠權利種類:抵押權 ㈡字號:萬華字第089130號 ㈢登記日期:民國84年6月20日 ㈣登記原因:設定 ㈤權利人:友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㈥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20,000元 ㈦存續期間:民國84年6月17日至民國88年6月16日 ㈧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福滿 設定義務人:陳滿祿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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