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72號杜毅夫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3聲字第6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杜毅夫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72號杜毅夫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杜毅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毅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毅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