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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6272號王睿宏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智字第46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睿宏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27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睿宏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債務人王睿宏對**,在附表範圍內,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