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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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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8號劉企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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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2年度訴字第5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企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企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劉企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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