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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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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03號周勝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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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勝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勝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周勝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拾壹萬零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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