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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52號胡德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德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5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德順、胡桂莉、胡德寶、胡桂玲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陳勳蓉
被 告 胡德順
胡桂莉
胡德寶
胡桂玲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地號
20000分之89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2地號
20000分之89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3地號
20000分之89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4地號
20000分之89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5地號
20000分之89
6
建物
臺北市○○區○○段00000建號(門牌:臺北市○○區○○街0巷0號0樓)
2分之一
7
存款
臺北○○郵局
29,149元
8
動產
汽車(000-0000)
240,000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